一、招商对象及资格认定
已取得副食品市场Ⅰ型商位入场安排资格或Ⅰ型商位投标资格、且月均税费在3000元(含)以上的经营户,享受经营大户资格。
1、月均税费在3000元(含)-6000元的经营户,经审核已享有Ⅰ型商位入场安排资格的,可增加1个Ⅰ型商位的入场安排资格;经审核已享有Ⅰ型商位投标资格的,可增加1个Ⅰ型商位的投标资格。
2、月均税费在6000元(含)-10000元的经营户,经审核已享有Ⅰ型商位入场安排资格的,可增加2个Ⅰ型商位的入场安排资格;经审核已享有Ⅰ型商位投标资格的,可增加2个Ⅰ型商位的投标资格。
3、月均税费在10000元(含)以上的,经审核已享有Ⅰ型商位入场安排资格的,可增加3个Ⅰ型商位的入场安排资格;经审核已享有Ⅰ型商位投标资格的,可增加3个Ⅰ型商位的投标资格。
二、办理申报须带资料
审核通知单、国(地)税正常纳税依据、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三、办理时间和地点
1、办理时间:2008年10月2-3日8:00-17:30
2、办理地点:梅湖体育场南1号门
四、资格确认
符合认定条件的经营户在初审合格、公示三天无异议的,确认其入场或投标资格。
五、商位租赁期限、租金
1、商位采用租赁使用形式,租赁期限为5年。
2、租金及交纳方式:
(1)以入场安排资格增加的商位,商位租金基准价为每年每平方米1675元,一、二、三层楼层系数分别为1.30、1、0.70;以投标资格取得的商位,商位价格按中标价确定。
(2)增加的商位租金分二次交纳,第一次在定位前交纳前三年租金,第二次在第四年租期开始前一个季度交纳后两年租金。
六、其它规定
1、多个商位合用一本工商营业执照、并在资格审核中已取得多个副食品市场商位资格的经营户(包括商城集团所属商位的摊主和承租户),不再享受经营大户认定资格。
2、商城集团所属商位与非商城集团所属店面对接、并以承租户资格认定取得副食品市场Ⅰ型商位入场安排资格的经营户,不再享受经营大户认定资格。
3、经营大户增加的商位与原入场安排资格认定取得的商位,可实行合并抽签,共签协议,同步管理。增加的商位不得转租、转让。原入场安排资格取得的商位如要转租、转让,须退回增加的资格。
4、申报人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申报的,须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书需由委托人签章,受托人须当场填写委托真实有效的保证书。
5、认定资格的凭证(审核通知单等)禁止转让。
6、符合认定资格的申报人,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资格认定手续,视为主动放弃本次认定资格。
7、资格认定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认定资格。
8、市内规模、品牌生产企业招商政策另行制定。
七、咨询电话及地点
1、咨询电话:85432567、85432678
2、咨询地点:梅湖体育场南1号门
本通告由市场行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场行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