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贸城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商贸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城集团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保护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总部市场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市场分公司建立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成立开展知识产权监管服务工作小组,由市场分公司负责人兼任组长,负责分公司辖区的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
商城集团知识产权工作保护办公室职责:一是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统筹制订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集团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二是与各执法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联络机制,协助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三是对各市场分公司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开展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四是根根各市场分公司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的申请,牵头处理较为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收集投诉人反馈意见并总结归纳,及时改进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市场分公司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工作职责:一是制订知识产权工作年度计划,定期研究部署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二是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三是指导各同业公会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检查、监督,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整治活动;每月月底向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保护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书面材料,每半年上报工作总结。四是处理市场内发生的简易知识产权纠纷,收集投诉人反馈意见并总结归纳,及时改进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实行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工商局、科技局、文广新局等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按各自分工对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事务进行指导,并积极协助各部门加强市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
第四条 各市场各行业以同业公会为基层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的行业自律工作。
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建立知识产权经营情况自查制度,每月逢10、20、30日,各市场分公司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联合同业公会对市场知识产权经营情况进行自查。
在市场内设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信箱,受理市场经营户、客商的举报,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和标识、盗版侵权制品、假冒专利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执法活动;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对职能部门查处的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商位,按照《国际商贸城诚信文明经营积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各市场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要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程序;健全管理档案,对每次整治和检查活动的时间、参与人员、发放的整改通知书、整改的内容、查处结果等资料予以归档整理。
第五条 实行知识产权商品备案制。销售标有注册商标、专利标记等知识产权标识商品的经营户,要向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提供注册商标证、专利证书复印件、授权经营协议等资料,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备案。
第六条 知识产权联络员可以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涉嫌侵权经营户的请求,就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行调解,可邀请执法部门到场指导调解工作。
第七条 各市场经营户有协助执法部门调查取证的义务。
第八条 根据《国际商贸城诚信文明经营积分管理规定》,对违反产品质量和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诚信文明扣分。根据公司商位使用权协议规定:如商位使使用权人严重违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或引发重大事件危害市场经营秩序,受到治安或处罚的,有权终止本商位使用权协议并无偿收回商位使用权。
第九条 各执法部门可在知识产权案件处理结果生效后将案件处理决定书副本抄送商城集团知识产权工作保护办公室,由知识产权工作保护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扣分,并将结果抄送各市场分公司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
第十条 各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各市场分公司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提出对侵权经营户的诚信文明扣分申请,各市场分公司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经调查核实后向分公司提出对侵权经营户的诚信文明扣分申请,由市场分公司按本办法规定扣分,并将结果抄送至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保护办公室。
各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保护办公室提出对侵权经营户的诚信文明扣分申请,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保护办公室将受理文书抄送至各市场分公司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市场分公司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经调查核实后报请分公司按本办法规定扣分,并将扣分结果上报至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保护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上个年度的知识产权侵权经营户诚信文明扣分情况,各市场分公司应在次年3月底前予以公告,并报商城集团知识产权工作保护办公室备案。
知识产权侵权经营户由各市场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和相关执法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监管。列入后连续三年无知识产权侵权信用扣分记录的,可以从重点监管名单中剔除。
第十二条 建立侵权商品监管备案制度。经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侵权成立的商品,经营户应立即无条件将侵权商品撤离商位,并在三日内将样品(一个)、产品货号和生产厂家名单送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侵权商品市场退出制度。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接到侵权经营户侵权商品备案申请后,应将侵权商品的产品货号和生产厂家名单抄告同行业同类商品的其他经营户,并同时抄送相关执法部门。其他经营户应在收到抄告单之日起三日内将侵权商品撤离商位。拒不撤离的,商城集团知识产权工作保护办公室有权将其撤离商位。
各市场分公司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对拟实施侵权商品的市场退出公告信息,报商城集团知识产权工作保护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以确定的渠道和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城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