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市场装修、施工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施工中不准大面积使用胶漆剂等易燃液体,尽可能不在现场进行喷漆作业,如必须在现场喷漆作业要有良好的通风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需使用明火,须事先向国际商贸城第二分公司申请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操作焊割、安装电气人员,须持证上岗,操作现场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实行监督施工。
第十九条 如有影响原有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须事先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批同意,并做好相应防范措施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材料和垃圾不得随意堆放,不得堵塞走廊、楼梯和消防通道,施工垃圾必须当天清理。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禁止吸烟,施工中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公司管理人员有权将其清离现场。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装修的或装修施工不符合其审批内容的,市场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违章施工,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