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位(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商位内装修不能遮盖顶部。
第二条 房屋装修禁止设置阁楼。
第三条 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商位构制及建筑物原有结构、门面。
第四条 装修不得破坏、改装、遮拦原有消防和空调设施。
第五条 装修用电线需要合格的BV1.5以上铜芯线,日光灯镇流器需要指定品牌的电子镇流器。
第六条 电气线路必须用中型防火PVC管套路,各连接处须用接线盒,电气安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
第七条 外用插座须用标准合格插座,并固定使用,禁止使用不合格插座。
第八条 商品陈列柜、架须用防火材料或经防火处理,并在市场处制作后搬到市场内拼装。
第九条 房屋吊顶、护墙材料须用PVC阻燃板、石棉板、石膏板或其它不燃、难燃材料,材料必须选用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三合板等易燃材料和不合格材料。
第十条 装修施工时应保持场内清洁,装修材料和垃圾不得随意堆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施工垃圾必须当天及时清理。
第十一条 每个I型商位额定最大电功率为1KW,禁止使用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气设备。
第十二条 商位地面不能钻孔,防火隔板不能钉铁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