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位使用权转让、转租的手续和程序
第四条 商位使用权的转让。
招投标商位。使用权确需转让,使用人必须向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依据,经产权人审批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产权人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商位使用协议。
定向安排商位。使用权确需转让,使用人必须向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依据,经产权人审批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产权人与受让人常新签订商位使用协议,并调整商位使用费标准:第一次转让,商位使用费的标准参照原协议执行;之后改商位的每次转让,商位使用费的标准在上一次转让基础上增加20%。
定向招商商位。商位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五条 商位使用权的转租。
招投标商位。使用权确需转租,使用人必须向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依据,经产权人审批同意后办理转租手续。
定向安排商位。使用权确需转租,使用人必须向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依据,经产权人审批同意后办理转租手续。
定向招商商位。商位使用权不得转租。
第六条 商位使用有下列行为之一,产权人与使用人的《商位有偿使用协议书》自行终止,产权人无偿收回商位使用权:
协议约定不得转让、转租使用权的商位,使用人擅自转让、转租;
协议约定可以转让、转租使用权的商位,使用人擅自转让、转租;
在使用期内,该商位使用权转租累计时间等于或大于协议使用期限五分之三(五分之三是指该商位一次或数次转让之间转租时间的累计,包括现在和以前所有使用权人转租时间的累计)。
第七条 商位使用实行履行保证金制度。
建立商位使用履行保证金制度,旨在确保商位使用权的规范管理和有序流动。商位使用人在使用期内违反本规定,相应扣除履约保证金。